分 会 细 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国非织造布和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纺粘法分会,(以下简称“分会”)。 第二条 分会隶属于中国非织造布和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。 第三条 本分会的办事场所:广州市晓港东马路15号202室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是: (1)开展对纺粘非织造布及相关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、收集和整理工作,通过协会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生产发展、技术进步、经济技术效益等方面的建议; (2) 配合“协会”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,承担专题性调查研究,参加有关政策法规的讨论,为政府部门重大决策作一定的前期准备工作; (3) 通过各种渠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; (4) 组织企业之间交流办好企业的经验,促进企业技术进步; (5) 开展与国外有关经济团体和组织的交往活动; (6) 联络感情,增进相互友谊,为会员单位服务; (7) 采取多种形式帮助会员单位培训技术人才,开展技术咨询,提高企业效益。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纺粘法非织造布企业及其相关单位、经济联合体或相关的社会团体,承认《中国非织造布和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章程》和分会细则,均可申请入会,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会员。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条件及会员入会程序、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同《中国非织造布和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。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。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“分会”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 第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《中国非织造布和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章程》及本细则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九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正、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,报请中国非织造布和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批准;正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,经理事会讨论通过。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,会长可以聘请若干名行业内有影响的人士作为名誉会长或顾问。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于: (1)会员会费; (2)捐赠; (3)政府资助; (4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(5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十二条 “分会”的经费必须用于《中国非织造布和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章程》及本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有关章程修改程序及终止程序与终止后财产处理方法参照《中国非织造布和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章程》的相关规定执行。 第十五条 本《细则》自“分会”成立之日起生效。 |